2008年6月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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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新律师法
陈有西

  6月1日,星期天,新修订的律师法实施第一天。
  我从义乌办好案驱车到临海时,已近中午。草草在排档就餐后,同当地合作律师和当事人进行了简要的案情交流。
  这次为的是一个涉嫌行贿案,当事人已经被羁押25天了。因为事情紧急,案情背景又有点复杂,我同合作律师商议后拟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律师建议书。而如果不向在押人核实事实和细节,建议书根本无法写,也容易出现失误。这样,会见在押人就成了一个关键。但按照以往的办案经验,向办案机关提出会见申请并安排侦查人员陪同在场,没有几天时间是见不到的。虽然公安、检察机关在双休日办案提审是常事,但律师要在星期天申请会见通常不会被允许。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同时也为了考察一下新律师法的效能,我们进行了一次颇有意义的会见申请。
  通过合作律师原来联系的电话,我们问询临海市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现在会见嫌疑人是否需要他们审批和在场。检察官明确答复,6月1日开始执行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凭三证直接去看守所会见,他们不再审批也不再派员在场。电话联系临海市看守所:今天是星期天,因案情了解需要,可否特别允许律师去见在押人。经过请示,他们告知星期天有人值班,一般不安排律师会见,如果确有特殊情况,可以安排会见。
  下午4时许,我们驱车去临海市看守所,递交了会见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值班民警进行了十多分钟的认真审查,要求我们等一下。他电话请示台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领导,现在律师会见嫌疑人是否要侦查人员审批和陪同。电话里的明确答复是,按新律师法办,可以审查三证后由律师直接会见。十多分钟后,嫌疑人被提出,我们会见了近一个小时,仔细核对了其被控的每一个事实和相关证据,并查询了其主观的动机和客观上已经发生的事实。会见中,民警自始至终没有在会见室出现。5时半,会见结束。
  当夜,我们写出了三千多字的《关于要求审慎处理某某涉嫌行贿案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的律师建议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到街头打印店打印完毕,时已午夜。
  6月2日一早上班时间,我们到临海市检察院提交了律师委托手续和《建议书》、《取保申请书》,并初步交换了案情分析意见。反贪局长收下材料,表示会认真研究律师的建议意见。
  离开临海,我和助手驱车到宁波,到达时已经下午一时半。有一个非法集资大案的嫌疑人,已经拘留近一周,羁押在宁波市看守所。其家属认为她是被集资人,是一个错捕案。电话联系某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负责人,询问可否按律师法直接会见,答复是按刑事诉讼法办,刑事专门法优于律师法。去电承办民警问可否直接会见或者派员陪同会见,答复他也不清楚该如何办,他次日已经安排其他工作无法陪同会见,可以直接同看守所联系。去电宁波市看守所,答复按老办法,必须经过办案单位批准,并有警察在场方可会见。
  我们同宁波原聘律师商量,认为即使能够陪同会见,警察也不会允许律师问案情。因此,我们原本想了解案情真相、向公安机关及时提出合理建议的计划只好放弃。夜,宁波市律协一副会长来看我,谈及此事,说宁波市人大法工委已经开过会要求严格按照律师法保障律师会见权,但看来当地公安机关并没有落实。
  流水账般记下新律师法实施头两天的亲身经历,深为律师法赋予律师实际上也是中国民众的这些新权利而欣慰,也因为台州市公安局、检察院、看守所和宁波市人大法工委能够迅速地贯彻新法原则而心怀敬意。同时,对宁波公安机关现在的一时做法也能理解。毕竟,新律师法要改变几十年来一直遵循的刑事办案方式,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实现的。新法对原封闭式侦查确实会带来一些挑战。但是,“新法优于旧法”是基本法律常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检最高法相关的会议精神和领导讲话都已经明确要求刑事诉讼法同律师法不一致的,必须按律师法执行。因此,习惯观念还是应当尽快适应新的立法规定。杭州市公、检、法、司四家也正在会商发文,明确实施律师法的一些办案衔接的界线,明确和保障律师权利,看来真的有这个必要。

  (作者系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十佳刑事辩护律师)